浅析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及冲突解决路径
金融界·2026-02-12 14:28

文章核心观点 - 商标权与字号权(企业名称权)在实践中存在冲突,可能导致司法裁判认定不一,损害法律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因此需要明晰其法律保护机制与冲突解决路径,以优化营商环境并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1] 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 商标与字号的法律保护分属不同体系:商标由《商标法》保护,旨在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注册商标以类别为限在全国具有排他性;字号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按行政区划与行业分级登记管理,旨在识别不同商事主体 [2] - 商标与字号保护的实质内容均体现了凝结于载体上的商业信誉及由此带来的商业利益 [2] - 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将“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纳入混淆行为予以规制 [2] 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冲突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先使用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若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则构成商标侵权,由《商标法》规制;若未突出使用,则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混淆行为处理,需满足“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要件 [3] - 第二类是在先登记的企业字号被他人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若字号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产生类商标功能,处理时可参考《商标法》第59条,要求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同时字号权利人也可对后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 [3] 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的司法实践案例 - 实践中存在“恶意搭便车”行为,即部分企业利用字号“地域登记”与商标“全国性保护”的差异,将他人驰名商标登记为本地企业字号,通过突出使用、暗示关联性等方式攀附在先商标商誉 [4] - 在蒙牛乳业诉蒙牛酒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1、蒙牛酒业的奶酒产品与蒙牛乳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商品构成类似;2、蒙牛酒业的“蒙牛”字号与蒙牛乳业的“蒙牛+图形”商标标识中的显著部分“蒙牛”汉字完全相同 [5] - 蒙牛酒业在其宣传和经营的奶酒产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的行为,造成商品来源混淆,侵犯了蒙牛乳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5] - 蒙牛乳业的“蒙牛”文字同时用于商标和企业字号,当商标有较高知名度时也带来了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因此蒙牛酒业的企业名称也构成与蒙牛乳业企业名称的冲突 [5] - 在蒙牛乳业已在先享有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蒙牛酒业在后注册含有相同文字的企业名称应主动避让,其明知故犯、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5] -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需考虑蒙牛乳业商标在蒙牛酒业注册企业名称之前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蒙牛乳业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全国十大乳制品企业销售额排名及《品牌推广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对“蒙牛”商标的宣传在时空范围和宣传强势上足以达到知名程度 [6] 构建商标权与字号权统一保护的司法优化路径 - 商标与字号即使近似也并非必然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仍需满足“误导公众”条款,若法院审查认定使用行为不会引起混淆误认,也不存在“搭便车”、“攀附”的主观意图,则不构成侵权,可允许二者在市场上共存 [7] - 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两个企业之间已就某个商业标识产生商标侵权纠纷并已有生效裁判,其中一方又就另一方将同一标识用于企业字号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这可能导致司法机构对同一标识的法律状态作出矛盾评价 [8] - 实践中不乏利用商标与字号制度分离,对已取得注册商标权的竞争对手之字号发起诉争,以达到干扰对方正常经营、谋取不当竞争优势的目的 [8] - 在后诉审理中,法院应充分考虑并尊重前诉的判决结果,因为商标侵权的认定与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判定存在较高重合度,以此维护司法公信力,避免“同案不同判”,确保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8] - 市场主体应逐步树立商标与字号统一规划、协同保护的商业标识管理战略,鼓励企业将核心字号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使商标和字号共同成为企业清晰、稳定、受公众信赖的品牌信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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