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旨在依法惩治该领域犯罪,为执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并通过系统治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水运物流安全畅通,服务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1][2][6] 总体要求与政策导向 - 明确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定义,指在内河水域货物运输、装卸、储存、配送等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流动性、隐蔽性特征,严重侵犯财产安全并阻碍内河水运经济发展 [5][6] - 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组织者、指挥者、积极参与者及有犯罪前科者依法从严惩处,对受雇佣未参与分赃且未领取高额报酬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配合调查、退赃退赔、认罪悔罪者可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 [7] 法律适用与罪名认定 - 在运输、储存环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有看管或监控货物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8] - 在装卸、交付环节,利用设置暗舱、提前关闭阀门、掺杂掺假等手段窃取货物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8] - 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的货物,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8] - 运输、仓储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与负责检验、计量的人员勾结者以共同犯罪论处 [8] - 故意实施犯罪并虚构货物损失事实的,即使犯罪数额在约定损失范围内,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9] -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9] - 实施侵犯财产犯罪同时构成危险作业、污染环境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 案件管辖与数额认定 - 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具体涵盖行为实施地、装货港、卸货港、船舶途经锚地、货物实际取得地、转移地、销售地及被害人损失结果发生地 [10] - 对跨地区犯罪地点无法查证的,犯罪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级法院、检察院确定的数额标准认定 [11] 证据收集与审查 - 公安机关需加强取证,注重收集涉案船舶的文书、航行日志、航线轨迹、装卸记录、通话记录、销售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重大案件可商请检察院就案件定性等提出意见 [12] - 检察院需加强证据审查和立案监督,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制作详细提纲送公安机关 [12] - 法院需强化证据审查判断,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2] - 无法查明被害人时,可结合水运物流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及嫌疑人供述等证据综合认定 [12] - 涉案货物价值可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或认定不合理时根据市场价格认定 [13] 涉案财物处理 - 对涉案船只、货物等,办案机关在固定证据后应依法妥善保管,被害人确定的应及时返还,暂时无法确定或不愿接收且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依法先行处置 [13] - 办案机关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明涉案财物来源、性质、权属、价值及是否应予追缴的证据,复杂案件可委托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13] - 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随案移送,不需移送实物的应移送清单、照片等证明文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并附详细清单及处理意见 [14] -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移送涉案财物清单及处理意见,法院受理时发现材料不全可通知检察院补充 [14] 行业治理与长效机制 -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提示函、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预防,引导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案件 [15][16] -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办理开展宣传,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为水运物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 [16]
“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
央视网·2026-02-12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