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裁定结果 -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 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反补贴措施 - 商务部建议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征收反补贴税 [2] - 征收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为期5年 [9]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3] - 产品名称为相关乳制品 英文名称为Certain dairy products [4] - 产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及凝乳 经加工的乳酪 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 其他未列名乳酪 以及脂肪含量超过10%的未浓缩及未加糖的乳及稀奶油 [5] - 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列04015000 04061000 04062000 04063000 04064000 04069000 [5] - 欧盟各公司适用的反补贴税税率在公告附件2中列明 [5] 征税方法 - 自2026年2月13日起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反补贴税 [6] - 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等于海关计税价格乘以反补贴税税率 [6] -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6] 追溯征收安排 - 对自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2月12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按终裁确定的产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 并按相应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7] - 在此期间提供的临时保证金超出反补贴税的部分及相应多征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8] - 对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之日(2025年12月23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8] 后续程序 - 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10] - 对终裁决定及征收反补贴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3日起执行 [12]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9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网站·2026-02-12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