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与修订背景 - 市场监管总局为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价格透明度,起草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16日 [1] - 本次修订旨在适应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新形势,包括互联网诊疗快速增长、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更新以及医疗机构内第三方服务兴起等变化,以加强线上线下价格行为规范 [8] - 修订工作自2022年启动,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已与有关部委、地方部门、医疗机构及专家达成基本一致 [10] 规定适用范围与总体原则 - 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和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2] - 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进行明码标价,并向服务对象公开医药费用 [2] - 公示内容应规范、准确,信息变动时需及时更新 [3] - 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且不得在公示价格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12][13] 价格公示的内容与具体要求 -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需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计价说明,并可增加公示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信息 [6] - 药品价格公示内容:需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生产厂家、价格等信息,中药饮片因规格、产地、等级实行不同价格的需分别标示 [7] - 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内容:需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生产厂家、价格等信息 [8] - 特殊服务公示要求:提供疫苗接种服务需公示非免疫规划疫苗销售价和接种服务费;提供医疗救护服务需公示救护车费、院前急救费等收费标准 [5] - 费用清单要求:医疗机构收取费用需出具详细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 [4][9] 线上线下公示方式与载体 - 实体医疗机构:可采用标价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方式,在门诊大厅、收费窗口等醒目位置公示主要项目价格 [4] - 互联网医院:需在网站页面或手机软件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并在支付页面一次性展示全部收费内容 [10] - 公示载体灵活性:医疗机构可采用电子、纸质、网络等一种或多种媒介进行公示,集中公示的价格信息需便于查询 [4][12] - 结合告知方式:对不宜集中公示的药品价格信息,医疗机构应通过费用清单等方式明确告知 [3][13] 医疗机构责任与监管机制 - 医疗机构需设立价格监督员,承担本单位价格公示工作 [16] - 医疗机构需同时公示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以及"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 [14] - 医疗机构有责任督促在其服务场所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其他经营者明码标价,并需以显著方式区分标示非医疗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18] - 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配合调查并提供资料 [15] - 未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或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7] 政策衔接与实施安排 - 规定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届时将废止原国家计委等四部门于2002年11月28日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7][8]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医疗机构公示内容或要求 [19] - 规定体现了从“线下实体”到“线上线下一体”、从“管理院内”到“统筹内外”的监管思路转变,以适应医疗形态新发展 [13]
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2026-02-13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