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ecom service providers do not own spectrum, cannot list the public resource as an ‘asset’ for insolvency or liquidation: SC
BusinessLine·2026-02-13 23:23
最高法院关于频谱所有权及破产处理的裁决 - 印度最高法院裁定电信服务提供商不拥有频谱所有权 频谱是珍贵且有限的公共资源 归印度人民所有 法定所有权专属印度联邦政府 政府为公众利益以信托形式持有[1][2] - 法院明确频谱许可仅授予有限、有条件且可撤销的使用特权 而非所有权的完全转移 许可方在频谱上不获得任何专有权益[3] - 该判决源于Aircel Ltd、Aircel Cellular Ltd和Dishnet Wireless Ltd等公司债务人的案件 这些公司曾获得统一接入服务许可 并从印度国家银行等国内贷款机构获得贷款以获取频谱使用权 但最终未能支付许可费[6] 频谱在《破产与破产法典》下的法律地位 - 法院裁定《破产与破产法典》排除了公司债务人不拥有所有权的任何资产 因此频谱不能被纳入破产或清算的资产池中[1] - 判决明确指出 频谱不能纳入《破产与破产法典》框架 电信服务提供商首先就不拥有可出售的频谱[7] - 法院认为 将《破产与破产法典》适用于在独立法律体系下运营的电信行业会造成不协调 该法规不能被允许侵入电信 sector 并重写或重组频谱管理、使用和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与责任[5] 电信部门债务性质与监管关系 - 最高法院明确 电信服务提供商欠印度电信部的费用不属于《破产与破产法典》下的“运营债务”[8] - 法院阐明许可费和频谱使用费源于主权特权的授予 代表监管对价 而非商品或服务的付款 印度联邦政府与许可方之间的关系是主权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关系 而非商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9] - 法院指出 印度联邦政府作为频谱的所有者和受托人 与印度电信监管局作为监管机构 共同占据了电信领域的全部管辖范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