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频谱所有权及破产处理的核心判决 - 印度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裁定,电信服务提供商并不拥有频谱所有权,频谱是一种珍贵且有限的公共资源,旨在为公众共同利益服务,因此不能将其纳入破产或清算的“资产”池中[1] - 法院明确,根据《破产与破产法》,公司债务人对没有所有权的资产不予纳入,频谱的法律所有权完全归属于印度联邦政府,政府为公众利益以信托形式持有[1][2] - 频谱许可权在财务报表中被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不等同于所有权,仅代表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控[2] 频谱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 授予频谱许可证并不意味着将有限的自然资源从联邦政府完全转移给电信服务提供商,这仅赋予了一种有限的、有条件的、可撤销的使用特权,需遵守法定要求、许可条件和更高的公共利益[4] - 法院强调,被许可方并未获得频谱的任何专有权益,频谱是印度人民拥有的稀缺自然资源[3] - 联邦政府作为频谱的所有者和受托人,与印度电信管理局作为监管者,共同占据了电信领域的全部管辖范围[5] IBC在电信领域的适用性限制 - 法院指出,《破产与破产法》的法定制度不能被允许侵入电信行业,并重写和重组因频谱管理、使用和转让而产生的权利与责任,这些权利与责任在电信专属法律体系下运行[6] - 将《破产与破产法》应用于在另一法律体系下运行的电信行业所造成的冲突,并非议会本意[6] - 2026年2月13日的判决明确,频谱不能被纳入《破产与破产法》框架,因为电信服务提供商从一开始就不拥有频谱的所有权,因此无法出售[8] 电信服务提供商对DoT债务的性质 - 最高法院明确,电信服务提供商欠印度电信部的债务不属于《破产与破产法》下的“运营债务”[9] - 许可费和频谱使用费源于主权特权的授予,代表的是监管对价,而非商品或服务的付款,联邦政府与被许可方之间的关系是主权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关系,而非商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10] - 若将此类债务视为运营债务,将允许破产程序破坏对自然资源的法定和监管控制[10] 案件背景与影响 - 该判决是一系列事件的最终结果,可追溯至印度电信部根据统一接入服务许可证向公司债务人(Aircel Limited, Aircel Cellular Limited 和 Dishnet Wireless Limited)授予电信许可证[7] - 包括印度国家银行在内的国内贷款机构曾向这些公司债务人提供贷款,用于获取频谱使用权,但债务人最终未能支付许可费,当电信部试图追回这些款项时,债务人援引《破产与破产法》启动了自愿公司破产解决程序[7] -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印度国家银行等方针对2021年国家公司法上诉法庭一项裁决提出的一系列上诉,该上诉法庭裁决要求正在进行破产程序的电信服务提供商在根据《破产与破产法》转让或出售频谱前,需向电信部结清法定应付款项[8]
Telecom service providers do not own spectrum: Supreme Court
The Hindu·2026-02-14 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