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
中国新闻网·2026-02-14 07:23

政策背景与制定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1] - 规定于2月13日至3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 - 该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提高价格透明度[1] 政策内容与核心要求 - 规定共21条 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价格公示的内容和原则性要求 以及监督方式 法律责任等[1] - 规定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提高价格透明度为核心 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出系统规范[1] - 将集中公示与定向告知相结合[1] - 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1] - 要求医疗机构督促服务场所内的其他经营者明码标价[1] - 对疫苗接种 医疗救护等特殊服务作出专门要求[1] - 确保医疗机构服务场所内所有价格标得清 看得见[1] 政策修订背景 - 现行规定为2002年11月28日由原国家计委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1] - 随着近年来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 行业生态发生深刻变化 医药价格改革持续推进 原有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要求难以适应新形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