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日相关出口管制措施答记者问
商务部网站·2026-02-24 10:09
商务部对日本实体实施出口管制措施 - 中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 决定对部分日本实体实施出口管制措施[1] - 措施旨在制止日本“再军事化”和拥核企图 中方认为措施完全正当、合理、合法[3] - 措施仅针对两用物项 不影响中日正常经贸往来 诚信守法的日本实体无需担心[3] 管控名单实体及措施 - 将三菱造船株式会社等20家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实体列入管控名单[1] - 禁止出口经营者向管控名单实体出口两用物项[1] - 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管控名单实体 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1] 关注名单实体及措施 - 将斯巴鲁株式会社等20家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2] - 向关注名单实体出口两用物项 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以登记填报方式获得出口凭证[2] - 申请单项许可时 需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实体的风险评估报告 并提供不将物项用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用途的书面承诺[2] - 对关注名单实体的许可审查期限不受常规规定期限限制 商务部将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2] - 涉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出口将不予批准[2] - 关注名单实体履行配合核查义务后可申请移出名单 经商务部核实后可移出[2] 对其他日本实体的规定 - 对于未列入名单的日本实体 如涉及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或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 按照相关公告规定 禁止对其出口两用物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