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原告露韦美公司的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宇树科技的被诉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1] - 法院指出原告的诉讼行为“精心算计、反复无常”,意在规避高额诉讼费并向对方施压,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依法予以谴责 [1] 案件审理流程与关键事实 - 案件始于2024年7月,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起诉杭州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声称宇树科技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 [1] - 2024年9月26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1]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案号为(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并于2026年2月3日作出二审判决 [3] 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行为 - 原告在一审中提交证据,声称宇树科技在X、X平台的销售总额为7828.04万元(即约7828万元),并称被诉侵权产品在2024年的销售额至少1.18亿元 [3] - 在2025年8月26日的一审庭审中,原告一方面坚持请求赔偿500元,一方面又主张“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 [3] - 在2025年11月26日的二审询问中,原告将请求赔偿金额明确为8000万元,并提交了计算依据(侵权产品销售额4亿元 × 行业平均利润15% = 侵权获利9000万元)及减免诉讼费申请 [3] - 二审询问结束次日(2025年11月27日),原告又提交书面函件,将请求赔偿金额调整为500元 [3] - 2025年11月24日,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先行赔付申请书》,请求判令宇树科技先行赔付8000万元 [3] 关联诉讼情况 - 2025年9月19日,露韦美公司依据同一专利,向一审法院另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号:(2025)浙01知民初113号),指控宇树科技另一型号机器狗(Ax)侵权,请求赔偿1500元(暂计,最终以法院认定的侵权获利为准) [3] - 在113号案中,宇树科技提出反诉,指控露韦美公司在两案中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请求判令露韦美公司赔偿损失21万元;截至本判决作出之日,一审法院尚未就113号案作出裁判 [3]
宇树科技被诉专利侵权案二审宣判:被诉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企查查·2026-02-25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