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注册会计师执业禁止性规定(聚焦审议)
人民日报·2026-02-26 06:12
文章核心观点 - 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已提交审议,旨在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监管、加大追责力度,解决行业存在的审计造假等突出问题,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 规范执业行为 - 草案新增执业禁止性规定,明确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具虚假报告,不得在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程序时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2] - 禁止注册会计师冒用他人名义执业,并禁止采用强迫、欺诈、贿赂、恶性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 - 明确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业务 [2] 完善监管措施 - 草案新增“监督管理”专章,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即先申请执业许可再领取营业执照 [2] - 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 [2] - 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执业情况,并可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2] - 明确对情节严重者实施失信惩戒,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 将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额度上限,由现行法的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提高至10倍 [3] - 规定情节严重者可被暂停业务直至吊销执业许可 [3] - 明确因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将终身禁业 [3] - 增设了对违反执业禁止性规定,以及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串通、唆使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