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核心内容 - 核心观点:为应对行业存在的审计造假、执业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对1993年制定、2014年修正的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进行针对性修改,旨在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监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 修正草案对执业行为的规范 - 增加执业禁止性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具虚假报告 不得在未保持职业怀疑或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时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执业 不得采用强迫、欺诈、贿赂、恶性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 - 明确业务范围限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规章规定其不得从事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 [2] 修正草案对监管体系的完善 - 调整设立审批流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即先申请执业许可,再凭许可领取营业执照 [2] - 实施准入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 [2] - 明确监督检查职责与措施: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可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2] -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规定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2] 修正草案对责任追究的强化 - 大幅提高经济处罚力度:将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额度由现行法的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提高至10倍 [3] - 强化执业资格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业务直至吊销执业许可 明确因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将终身禁业 [3] - 增设法律责任条款:增设对违反执业禁止性规定以及委托人/被审计单位串通、唆使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
增加注册会计师执业禁止性规定
人民日报·2026-02-26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