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新规 -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2月26日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1][2] 业务定义与参与主体 -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是指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开展的以人民币资金融通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业务,具体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以及其他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业务,但不包括投资或买入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 [2] - 境内银行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3] - 境外机构包括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3] 核心管理规则:净融出余额上限 - 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 [1][3] - 境内银行应建立内部预警机制,当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需对业务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1][3] - 若因资本、存款变化或参数调整导致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融出业务,直至余额回归上限内,原有合约可持有到期 [6] 净融出余额上限的计算方法 - 上限根据银行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等因素核定,体现宏观审慎原则 [4] -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上限 = 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4] - 对于境内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上限取(一级资本净额 或 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的孰高值 [4] - 对于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上限取(运营资本 或 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的孰高值 [4] - 所用资本或存款数据均以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4] 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 - 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 [5] - 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 [5] - 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 [5] - 被动形成的负债 [5] -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业务 [5] 特殊账户与机构规定 -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开展的业务按自贸账户规定办理,但使用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需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5] -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除外)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存量业务自然到期 [7] 管理与监督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境内银行进行直接宏观审慎管理,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其他银行按属地原则管理 [5] -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适时调整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及余额计算方式,调整可针对部分或全部银行 [5] - 境内银行需按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业务发生情况及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 [7] - 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7] - 对于违规行为,如余额超限、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等,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7] 实施与过渡安排 -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 实施当日存量业务即超出上限的银行,自次日起需暂停新融出业务,直至余额回归上限内,存量业务自然到期 [8] - 废止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中关于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上限的第六条规定 [8]
中国央行: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智通财经网·2026-02-26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