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鼓励市属国企利用闲置资产提供创新创业空间

政策核心内容 - 济南市国资委修订并印发了《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旨在加强市属国企实物资产出租管理,作为盘活存量国有资产的重要手段 [1] 资产范围与出租原则 - 管理办法所称“实物资产”包括企业房产(含地下建构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机器设备等 [1] - 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应践行出租效益最大化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 - 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国有标准化厂房或楼宇园区作为试点,提供创新创业空间 [1] 租赁期限与租金调整 - 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合同单次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1] - 年租金参照年度CPI指数的变动适当调整 [1] - 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原因需要延长租期的,由企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1] 转租管理规定 - 企业原则上不得允许承租人转租实物资产,并在租赁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1] - 确需转租的,须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行为原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1] - 严禁以各种形式直接套取中间差价、不进行经营的转租行为 [1] 公开招租要求 - 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2] - 对于特定规模的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进行公开招租,具体标准包括:单次招租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单次招租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次招租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产、单次招租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机器设备 [2] - 除上述情形外的实物资产出租,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2] - 招租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 不得采取拆分招租面积、化整为零、故意降低租金底价等方式规避管理 [2] 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况 -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资产租赁为主业的企业对外从事的资产租赁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房产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2] - 市属国企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资产租赁,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这给予了市属企业更大的灵活性 [2] 监管与技术支持 - 市国资委将加强出租管理的数智化监管,探索纳入市国资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实时监测 [1] - 该管理办法有利于市属国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并盘活资产以提升资产效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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