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包括董事会秘书等[7] 重大事项披露要求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10] - 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等[10] - 重大事项触及特定时点需及时披露[13] - 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14] 自愿及豁免披露规定 - 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有要求[14] - 特定信息可豁免或暂缓披露[15] 信息披露形式限制 - 不得通过特定形式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16]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报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22] - 半年报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22] - 季报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22] 业绩预告相关规定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6]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27] - 公司因《上市规则》规定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28] 业绩预告及快报修正 -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8] -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等发生方向性变化,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31] 交易披露标准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应及时披露[34]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34]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34]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应及时披露[34]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34] 日常交易披露标准 - 日常交易涉及特定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需披露[36] - 日常交易涉及另一些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需披露[37]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披露[37]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37] 其他需披露情况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超过总资产的30%需披露[47]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监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47]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52] -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50]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情况[52] - 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53] - 涉案金额超一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披露[5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出现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5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57]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59] - 对外发布信息需经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核对、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后披露[63]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64][65]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组织披露[66] -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指定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送[68] - 重大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董事长审定,再提交交易所审核披露[69][70] 各主体职责 - 公司各部门重大决策前应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并报告进展[61]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宜,董事会全体成员负连带责任[76][77]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指定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工作[78] - 董事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未经授权不得披露未公开信息[80] - 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等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向公司总经理报告[83] - 监事会披露信息需交董事会秘书办理,全体成员对披露内容负责[84] - 监事会对外披露检查财务等情况,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董事会[85] 保密及责任 - 公司董监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87]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89]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89]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能被要求赔偿[85] -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91]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开谴责等,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处分责任人[91] - 公司需向广东监管局和上交所报告违规人员责任追究等情况[91] 制度其他说明 - 本制度术语释义与《公司章程》相同[93]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93]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审议通过日起生效[93]
永兴股份:永兴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