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