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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000011深物业A(000011)2023-12-12 19:06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 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 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不包括为本公司提供专项审计服务及为本公司附 属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 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纪录及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1、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