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阜建律师事务所 Z H U O J I A N L A W F I R M 关于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下称"卓建"或"本所")接受深圳市物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晓慧律师、 许鹏聪律师(下称"卓建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 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