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制度(2024年2月修订)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深圳市 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受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 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