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深物业A: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4年2月修订)
000011深物业A(000011)2024-02-02 18:44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行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 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 有 征 集 投 票 权 的 主 体 第四条 本公司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