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2月修订)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履行董 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 及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