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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600052东望时代(600052)2024-01-25 17:2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37 号 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1 信息披露不完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 条、第6.1.6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我部已对公司及时任董 事会秘书姚炳峰作出监管措施决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蒋旭峰、时任总经理赵 云池对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蒋旭峰、时任总 经理赵云池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