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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江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01153中科江南(301153)2024-08-28 18:4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 性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 计专业人士(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 业资质)。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并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