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洁: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关于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彭松律师、王乐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己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