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波生物:关于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锦波生物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 G E Y U A N 格 远 律 师 事 务 所 aw Firm 关于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L 山西格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