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卫士: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联交所",与"北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北京康乐卫士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必 须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即主任委员),成员亦必须以独立董事占大多数。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