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卫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与 "北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担任,至少要 由三名成员组成,其成员必须以独立董事占大多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