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审议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3年11月2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12] -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12] -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12] 财务报告审计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 拟实施送股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依据的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审[14] 业绩相关规定 - 业绩预告本期财务数据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一般不超30%,最大不超50%[22] - 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由亏转盈属重大变化[23] - 业绩快报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需披露修正公告[23] 重大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7][46] - 控股股东等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及之后质押需及时披露[47]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需及时披露[49]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6]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6]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及时披露[3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4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40] 股东股份变动披露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减5%,投资者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55] 资产变动披露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应及时披露[55] 减持披露 - 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大股东等减持需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58] - 大股东等减持,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58] - 大股东等减持,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58] - 大股东等减持,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58] 其他披露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55] - 公司董事等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应及时披露[55] 制度相关 - 招股说明书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有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保管10年[64] -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守北交所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60]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6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相关事项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71]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及其董监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76] - 公司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者范围,不得泄露内幕信息[78]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79] -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79][81] - 对外宣传文件发出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书面意见[84]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84]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其他媒体发布时间不得早于规定平台[85] - 公司相关人员应在特定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未公开信息[85] - 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应审核未公开信息[85] - 审核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需组织起草公告文稿并披露[85]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87] - 本制度与后续规定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87]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8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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