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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834407驰诚股份(834407)2023-12-01 17:32

募集资金制度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3年11月2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尚需股东大会审议[2] - 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5] 募集资金使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披露[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12][13]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并公告[13]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披露,12个月内不高风险投资[14]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14] - 节余资金超200万元或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等发表意见[14] - 节余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还应经股东大会审议[1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17] - 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可免股东大会审议[18] - 拟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9] 募集资金监督 - 财务部门设台帐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21]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核查并出具报告[21] - 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出具鉴证报告[21] - 保荐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21]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