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审议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3年11月2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6] 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9]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经董事会审议[17]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经董事会审议[17] - 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关联担保规则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商业逻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8] 审议流程 -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2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应说明交易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等信息[23] 回避规则 - 董事关联关系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披露[24] - 关联董事应主动回避,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24] - 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总数[26]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表决,扣除关联董事表决权后,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25]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应将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5]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事项决议须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31]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3]
驰诚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