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4年4月1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情形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14][16] 现金管理要求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须保障本金安全、流动性好,不得质押[14] 补充流动资金规定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16]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内容[7] 协议终止条件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仅改变实施地点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17] 异常情况公告 - 公司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5] 募投项目变更披露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18] 节余资金审议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18] - 节余募集资金超过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经董事会审议[18] -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9]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20]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21]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23] - 保荐机构需根据要求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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