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力:《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制度修订 - 防范控股股东等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于2024年8月28日修订并审议通过[2] 资金占用界定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源于生产经营关联交易,非经营性含垫付费用等[4][5] 适用范围与规定 - 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子公司资金往来参照执行[5]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经营性资金往来要审批披露[5][6] - 公司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使用[6][7] 管理职责 - 董事会负责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董事等负有法定义务[7] - 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8] 审议权限 - 董事会按权限审议关联交易,超权限提交股东大会[9] 检查机制 - 财务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部门季度检查[9] 侵占处理 - 发生侵占董事会采取措施,拒不纠正报告监管并诉讼,审计专项公告[10] - 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不得转让股份,董事会知悉情况5日内锁定[11]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不能清偿变现股份偿还[11] 清偿方式 - 被占用资金原则现金清偿,符合条件可探索金融创新并报批[11] - 非现金资产清偿,资产须属同一业务体系[11] 以资抵债规定 - 聘请中介评估,以评估值或账面净值定价,不损害公司利益[12] -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出报告[12] - 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12] 责任追究 - 董事、高管协助侵占,董事会视情节处分,重大责任提议罢免[2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处罚责任人[13] - 违规造成投资者损失,公司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