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8]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8]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六年[9]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8] - 连续两次未亲自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3]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2] - 提名、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3]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7] 独立董事审议事项 - 关联交易、变更或豁免承诺方案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5] - 披露财务信息、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16] 独立董事信息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0]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2] - 保障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3] - 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25] 独立董事津贴 - 给予与职责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5] - 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25]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7]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2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审议通过生效[27]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27]
中国国贸:中国国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