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皖通高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2023-12-28 17:48

关联交易制度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3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1][20]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1][21]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提交董事会审议与披露外,还应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表决回避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2]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3] 日常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关联交易日常披露,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3]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2]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额达标准且符合条件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处理[23] - 新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需订立书面协议并根据总交易金额提交审议[24] - 可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并提交审议,超出预计需重新审议[2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6] - 9种交易可免于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6][27]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0] - 不得对6种情形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决定[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