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方達 津 FANGDA PARTNERS 海 Shanghai · 北京 Beijing · 深圳 Shenzhen · 广州 Guangzhou · 香港 Hong Kong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大古汇委法兴业中心二座24 用的线盘电. 200041 法律意见书 致: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宝山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 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 规)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