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国际:开创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 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