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长江投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江 投资")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成员组 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