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关于维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HARNEST & GARNER LAW FIRM 关于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行权期期限届满未行权部分及首次授予第 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已获授但 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 律师声明事项 | 4 | | --- | --- | | 正 文 | 5 | |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 5 | |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 6 | | 三、结论意见 | 9 |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期限届满未行权部分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预 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 暨注销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