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佳通轮胎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章程》及本 细则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