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达: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 明、张灵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福瑞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 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