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障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