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扎西尼玛、胡炳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61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2688332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扎西尼玛、胡炳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扎西尼玛、胡炳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 〔2024〕7号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扎西尼玛、胡炳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 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不准确 你公司对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重交)开展 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商誉减值金额。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规范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4月3日 【打印】 【关闭窗口】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