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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公信评估有限公司、吴国军、汤淑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600326西藏天路(600326)2024-04-10 13:28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北京公信评估有限公司及吴国军、汤淑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 们执业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路)收购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重交)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相关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 你们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617 | | 分 类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1712688530000 | | 名 | 称 关于对北京公信评估有限公司、吴国军、汤淑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 文 号 〔2024〕8号 | | 主 题 词 | | 你公司及签字评估师吴国军、汤淑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