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化工: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唐山三友 化工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提名委员 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审查和提交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的议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