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化工: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独 立董事规范、尽责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增强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