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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建化: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600425青松建化(600425)2023-12-12 16:55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3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1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