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上海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大 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 司的经营决策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重大事项决 策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 事务,负责对经理层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外代表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聚焦定 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水平,努力维护出资人、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 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 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