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 六种情形下需召开临时股东会,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2] 股东会召集流程 - 独立董事等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6][7]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6][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5] - 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决策的资料[13] 股东会相关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结束时间有规定[17] 股东表决权与投票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1] 选举制度 - 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会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22] 中小投资者表决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特定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26] 股东会决议公告 - 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等相关信息[25]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作特别提示[25] - 出现否决议案等情形,公司应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25]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需记载多项内容[26]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7] 特殊情况处理 - 因特殊原因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决议,公司应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并报告[27] 人员就任与方案实施 -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审议通过时间[27]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方案[27] 决议撤销与规则生效 - 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程序等违规的股东会决议[28]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30]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1]
大西洋:大西洋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