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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大西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600558大西洋(600558)2024-06-27 19:35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候选人近36个月内无相关处罚及谴责批评记录[8]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9]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候选人[11]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3]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0]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7] 资料保存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至少10年[28]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30] 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3]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24]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0] -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提前三日提供资料[28] 履职保障 -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人员支持和知情权[23][24] - 聘请中介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0] 制度其他规定 - 未尽事宜按法律规定执行[32] - 明确“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定义[3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及修改[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