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公司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 - 公司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在6个月内进行[11]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1]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4]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用途变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6]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19] 募投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期限拟延期,公司应披露未完成原因、资金情况等并履行决策程序[19]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9] 报告审议与公告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20] 审计与核查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现场调查[2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21]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21] 制度实施与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26]
大西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