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达证字[2024]第 048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刘彦锦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其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增 加临时提案、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